本文来源:《中国慈善家》2017年11月刊“道峰论公益”专栏
何道峰,中国扶贫基金会前执行会长
现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市场流行不断压倒传统并取代经典的过程,市场流行总是被科技创新和不满现状的观念并相结合所驱动,公益行业也不例外。
因此我们对公益行业当下流行的“社会企业”及“社会影响力投资”确实不能熟视无睹,因为流行必有内在驱动之因。当然,任何流行之潮袭来时都要有人持守经典以维护道统,否则历史的精粹沉淀就会被流行的浪潮所卷走,让我们在流行中失去“本我”或“初心”。因此理性甄别与辩析常是必要的。
为何“社会企业”变成公益流行曲?
我们经常谈论传统慈善与现代公益之差别,当我们回望人类留在沙滩上的公益慈善脚印时,不难看出今天我们看到的现代公益从卷入财富数量上看95%以上都是20世纪之后成长起来的。现代公益从源头上看都与三个驱动因素高度相关,其一是源于宗教信仰这一人类独有的同情与悲悯为基础的公益精神,其二是以现代宪法为基础的公民自由结社权与公益精神结合催生的慈善公益组织化浪潮,其三是政府介入立法通过税收优惠对慈善公益组织的激发与透明监督对公益行业的规范。
从历史实践上看,欧洲最具代表性的现代公益之国英国1601年就有了《济贫法》,但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和监管也是通过1872、1891、1960及1993具有现代性的慈善立法来逐步完善的,因此也才促成了现代公益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美洲最具代表性的美国虽然在十九世纪就有如斯坦福、富兰克林、约翰·缪尔等等慈善先驱的动人壮举,但真正规模化、产业化的现代公益也是在1894、1913、1950的立法特别是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的激励与规范中发展起来的。
因此从起源上讲,如果说传统慈善主要靠内生的信仰也即公益精神驱动的话,那么现代公益必须加上NPO的组织化浪潮与政府税收优惠及监管制度安排这样两个不可或缺的驱动力量。从救助范围上看,不难看出传统慈善更局限于救急与济困,而现代公益则扩展到对人帮助的更宽化层面,如帮助穷人在抗打击能力、创收能力、社会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成长,环境与自然保护,社区自治与发展,社会平权及保护与倡导,行业自律与公共倡导,公共教化与精神抚慰,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等等。
现代公益的产业规模和公益的这种宽化是高度相关的。当然这种宽化始终是排斥政治的,包括英、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严格禁止公益组织从事政治活动或曰政治活动不可以以公益组织的面目出现。因此本质上讲基于保护人自由意志的自由结社组织方式,以及基于为得到捐赠人自愿支持和政府税收优惠的平等竞争之市场化制度安排,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驱动力量,它能保证公益组织运行的公平、效率与正义。而第一个驱动力量,则无论对于现代公益还是传统慈善而言,都是本源驱动力,即人类独有的公共精神美德。
正是基于上述驱动力量的差别,现代公益在二十世纪特别是二十世纪下半叶出现了伴随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以美国为例,美国每年的现金捐赠从1975年的近300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3730亿美元,年增长率接近4%。加上每年6200万人次的志愿者80亿小时的时间捐赠,可折价1800亿美元,因此美国每年投向现代公益的志愿捐献(时间加金钱)的财富总量超过5500亿美元,占美国年GDP总量的3%。
同时,现代公益的组织化和市场化趋动促进了其产业化即公益资产的累积形成,如美国仅8万家左右的基金会就形成累积资本近9000亿美元,加上其他类型的公益组织,其公益资产的总规模达2.97万亿美元,这些公益资产的年度经营收益超过1500亿美元,成为除公益捐赠之外的最重要收入来源。
同样,占美国人口21%的英国年度公益支出520亿美元,公益行业资产规模超过1300亿美元,年度公益资产经营收益超过60亿美元。
如果考虑到其他国家、各种国际双边多边公益性组织以及联合国系统的公益组织,全球形成的公益组织资产庞大,年度用于公益宗旨的拨款数额惊人,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公司资产之“私益”,也不同于政府资产之“国家公共”的“公益”第三部门,在帮助社会弱势、保护环境生态与传统、公共倡导等等方面发挥了缓解社会冲突与增进社会和谐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相对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与方法。
虽然如此,这种无偿拨款也常常被研究者和深度调查记者发现其中存在的“造成穷人依赖与能力弱化”、“一些公益组织官僚作风、效率低下”等问题而被批评与诟病,因而成为推动公益组织经营创新的外部社会原因。另外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英、美为主的现代公益组织,前述的三个驱动力量是原发性的,因此源远流长,其公益自由结社驱动的结果是公益组织领导人中企业领导人居多,因此“企业家创新精神”成为主流意识。其立法保证的公益市场竞争制度驱动使公益组织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公开公正,因此公益组织面临的竞争压力更大,创新冲动更足。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外部与内部原因,一场现代公益产业内的公益组织经营创新运动在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如“风起于青萍之末”,并通过尤努斯教授因创立孟加拉“穷人银行”而获诺贝尔和平奖的催化发酵,终在二十一世纪初于以欧美为主的现代公益国家形成浪潮或曰“公益流行曲”,被学术界称之为“社会企业”,被洛克菲勒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称之为“社会影响力投资”。
“社会企业”的鹄的与本质何在?
社会企业从一开始就是公益组织领导人们面对外部批评、外部竞争所采取的组织应对与自我革新,因此它的鹄的就包含在他们所要回答的自我设问之中。
首先,是否存在一些原本的公益拨款细分领域可以用“商业经营”的方式来取代而同时又能达到解决社会问题之目的?
其次,有些弱势人群是否可以不被看作“社会负担”被救助,而可以被看作“社会资源”被经营?
第三,公益组织是否可以在原来的拨款或法律准允用于商业经营的资产配置中拨出部分资产投资于前述可经营的公益细分领域?
第四,如果前三个问题成立,那么公益组织在用新的“社会企业”方法做公益和经营公益资产时,是否可以动用金融杠杆以撬动更多的商业投资资源加入到公益组织的社会企业中,以提升公益组织的效率?
第五,政府或其他拨款组织将原来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公益拨款改为对他们认定为解决上述社会问题的组织的䃼贴或杠杆资金,是否被认为仍然符合原公共服务宗旨?
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世界上流行的五花八门、繁花似锦的“社会企业”,刨根问底寻其究竟无不是在回答或响应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于是我们看到了美英为典型的社会企业完整的产业链图谱。
第一、一些极具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公益组织领导人努力去挖掘那些可以商业化经营的公益细分市场,从而创立出隶属于公益组织的社会企业;
第二、一些认同这种新理念的公益组织和拨款组织共同发起成立“公益创投基金”,以利用那些公益创投企业家创造的商机;
第三、一些认可这种新理念的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风控评估,对这种公益创投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第四、一些拨款组织和贷款提供者相结合,通过增信手段以扩大这种公益创投企业的贷款支持规模;
第五、一些拨款组织根据他们制定的社会企业标准对其进行䃼贴支持;
第六、一些国家的证劵公司或证券市场通过新的市场评估,对这些公益创投的社会企业给予资产证券化和IPO上市的公众参与支持;
第七、一些国家着手考虑对这类公益创新的社会企业给予税收或补贴优惠,从而着手制定认定标准;
第八、一些私人企业和私人创投者也关注这个名利双收的商业细分市场,起了参与投资和直接进入的跃跃欲试之心,从而使行业界定变得复杂;
第九、一些国家如美国的公益行业开始发展出社会企业联盟或自律组织,以自觉维护新行业秩序。
从这一公益新兴市场的产业链图谱不难看出,社会企业是公益行业的自我革新,其本质是在现代公益中引入商业经营之道,但本质上必须维护公益之本质属性的美德。
第一、发起社会企业者是公益组织领导人或公益创业家;第二、所用资本直接来自公益组织或者公益组织共同创设的公益创投基金;第三、通过负债、增信、资产证券化乃至IPO方式利用商业资本的方法是商业之道,并不改变社会企业所得收益回流公益宗旨的“初心”和“美德”,而且因其既破解公益社会难题又为公益宗旨带来经济效益更具美德;第四、政府及其拨款组织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进行的杠杆调节会促进公益创投的健康发展,但准确的定义和公开的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就会惠错对象、误导行业从而调错方向。
守持“社会企业”和“私益企业”定义边界的意义何在?
当我们讨论社会企业公益图谱时,在第七和第八个图象中暗含着两个棘手的问题。其一,政府或公益拨款组织用公益杠杆支持过的组织是否就一定永远是社会企业?其二,私人股东完全控股或者主导性控股但依然在解决公益性社会问题的企业是否仍然是社会企业?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公益”与“私益”的边界消失,社会企业也就会因为它的定义不清而失去政策与行业导向意义,变成“私益部门”随意挥舞的公益旗帜而丧失其美德与尊严。因此,厘清边界和定义是守持的前提。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企业发生发展的内生逻辑,即社会企业是公益组织运用商业之道进行的自我革新,而不是商业企业侵入公益行业的结果。因此定义社会企业的属性首先应从公益组织作为投资主导、投资收益回流到具有公益宗旨的公益主体这一主体因素出发,投资的企业解决公益性社会问题这一客体因素则作为一个辅助因素来考量,或者可以说主体因素是必要条件,客体因素是充分条件,二者皆全则构成完整的“社会企业”定义与界限。
因为社会问题的界限很难划分,严格讲在市场充分竞争条件下,商业企业除法律禁止之外无市场边界,任何一个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企业都或大或小地解决社会问题,科技创新的先导企业如电讯、能源、材料、互联网、基因工程等等企业解决的社会问题更大,因此“社会企业”的定义和边界制定的基本原则必须既满足其主体性投资与收入回流公益宗旨的必要条件,又要满足企业经营的细分市场属于解决公益社会问题的客体充分条件,二者完备,其社会企业的“公益性质”才告具足。
否则,即使你是一家专门为穷人服务的收费企业,但是收益回流到商业宗旨而非公益宗旨的主体,就属于一家介入公益细分市场的营利性“私益”企业,就不应该被定义为“公益性”的“社会企业”,否则“公益”与“私益”的边界就消失了,“社会企业”这个概念也就失去意义。当然政府依然可以从产业政策导向的角度给予支持和补贴,但不能因此就混淆经营主体“公益”和“私益”之界限,否则公益部门和私益部门的本质属性界限就消失掉了。
综上所述,公益组织股东对社会企业的主导性和经营性收入回流公益宗旨的公益组织主体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标志性分界线,随着股东的变更因而社会领域公司的主导方及其投资收益回流公益宗旨主体的变化,一个公司可以此时是社会企业而彼时就不是了,反之亦然。
仍以我委身二十年的中和农信小贷公司为例,尽管我们引入了蚂蚁金服、红杉资本与天天向上基金这样认可小额信贷扶贫理念的纯“私益”性商业投资人,但只要中国扶贫基金会和IFC合起来的股权能够主导(主导之具体比例可以另行讨论)该公司的经营,且公司经营的收入(利润收入加股权收入)按其主导性比例回流中国扶贫基金会和IFC这样的公益宗旨主体,中和农信就是一家标准的“社会企业”。一旦中国扶贫基金会和IFC的股权缩小到主导权丧失,且公司的经营收入与资本利得收入绝大部份回流到“私益部门”(除非另有制度性捐赠和分红限制承诺),说中和农信依然是一家“社会企业”就非常缺乏严谨性与说服力了。当然中国扶贫基金会和IFC的这项投资仍然可以称为“社会影响力投资”,而蚂蚁金服、红杉资本与天天向上基金的投资也可称为“社会影响力投资”。
社会影响力投资这个概念或许是“公益”和“私益”界限之间的和解地带,因为在这里,过去泾渭分明的“公益部门”和“私益部门”打破界限实现了跨界合作,共同用“商业之道”和“杠杆原理”来解决公益问题,同时也满足了“私益部门”资本逐利的基本商业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社会企业”是一个需严格定义的概念,它为一个企业的“公益属性”定性。“社会影响力投资”则是一个较为弹性的概念,是参与社会企业投资、融资、证券化等“公益”与“私益”部门共享的概念,它强调这两个部门在公益领域秉持共同商业理念进行合作的意义,具有一种公益合力与杠杆的象征意义。
守持“社会企业”之“公益边界”意义重大。首先,即使是将社会影响力投资称为“第四部门”的萨拉蒙教授,也尚未厘清“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但他也呼吁不要“安慰性”地自我夸大。最少争议的社会企业小额信贷行业总资产,全球也不过650亿美元,全球支持社会企业的债务规模也就1500亿美元,因为够得上社会企业标准的好项目缺乏是最大的瓶颈。中国公益行业2008年至2016年的捐赠数量从760亿元人民币增长到13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185亿美元),中国基金会2015年资产规模为1100亿元,年度资本经营收入为36亿元,无论与英美横向比较还是与中国GDP总量比较,都是一个十分幼稚的产业规模, “社会企业”公益边界的失守会导致概念泛化,造成“自我安慰”式的虚假繁荣,对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不利。
其二,由于中国政治语境中政府对个人用私力界入公益的高度不信任,导致很多只要钱币正面不要钱币背面的自相矛盾的制度安排,慈善法虽立却无法有效贯彻,因此出现了公益领域治理的行政化回潮,从而使我们前述的公益三方面的驱动乏力,形势不容乐观。如果让“社会企业”概念泛化,会让社会企业变成“私益部门”随意挥舞的公益旗帜,不适当地挤压公益,而如果公益组织很难守住社会企业的“公益”边界,一是对大量仍需按照传统经典方法去做的公益普遍失趣,二是感觉自己跟不上商业潮流而沮丧不已,三是盲目跟风社会影响力投资,对风险控制心中无数会导致过度失败。这些都会使公益界遭受前所未有的行政化回潮与商业化跟风这样的双重夹击之苦。
我的这些舆论,可能多是脱离现实的砂砾,也与永光的见解不同。但为让业界听到不同的声音以保持理性与激情的平衡, 我还是写了。这并不意味着我不爱永光及他那颗永往直前自我革命的灵魂,反而更甚。
还是用那句老话作结:我们公益组织的领袖及一切拥有创新精神的同仁,应在坚守公益资助与公共倡导支持之公益传统经典的同时,张开怀抱拥迎社会企业的创新流变,但我们要持守激情与理性的平衡,运用商业之道,守持公益美德。严守“社会企业”之公益边界,增强“社会影响力投资”的杠杆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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